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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国华、邓世广、陈仁德、朱泽秉、沈汇丰诗

廖国华
感题于欢案
匹夫五步血堪溅,况复凶行在眼前。容恶警员退何速,舍生孝子怒难捐。
律条据说坚如铁,民意都知大似天。国不能欺娘可辱?古无此理看今编。

邓世广
临屏感事
一视同仁老调弹,正当防卫未从宽。尊卑暧昧分三品,黑白分明罩两端。
救母歼凶真烈士,矫情断案假清官。果然天下无公理,飞雪飞霜六月寒。

朱泽秉
于欢救毋手刃淫贼被判无期
病身无那倒春寒,世事终难抑鼻酸。法治昨才颁魏阙,冤囚今又陷于欢。
闭门室内霾仍重,努目心头气未残。且喜舆情差可慰,直喷怒火到云端。

陈仁德
于孝子杀贼歌
山东孝子于欢为免慈母受辱手刃淫贼吾闻而壮之为赋长歌
吾华千古重孝道,反哺跪乳谆谆教。   
百行当以孝为先,大义光同日月照。
山东孝子名于欢,侍母不曾间暑寒。
终年爱敬随左右,母慈子孝两相安。
何期一日群贼来,入室披猖声如雷。
满口污秽恣叫骂,放浪肆虐等狼豺。
中有恶痞杜志浩,手如鹰爪眼如鹞。
裸身直辱于母来,凶焰嚣张狂鼓噪。
家母蒙辱毋宁死,孝子怒吼横刀起。
岂容对面逞淫威,看我手刃众恶痞。
刀锋闪处走寒光,气冲牛斗不可当。
儿男一身都是胆,要以微躯护高堂。
此时长虹贯日月,满屋仓皇溅污血。
群贼奔突喊爹娘,一死三伤凶焰灭。
我闻壮举呼快哉,快哉大碗盛酒来。
遥向山东歌一曲,歌罢慨然泪沾怀。
2017年3月26日

沈汇丰
步朱泽秉兄《于欢救母手刃恶贼》元玉
北阙阴霾阵阵寒,刑庭惨叫众心酸。
官勾匪矣国之贼,子救母兮闻者欢。
司法不公年已久,黎民无奈事非残。
捍卫底线:张鸣、张千帆、易中天等名家评“刺杀辱母者”2017-03-27 今日特刊
张鸣(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教授)
古代中国是一个伦理型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尽管政府依旧得依靠法律来治理社会,但对血亲复仇这样的事,一直都有争议。这样的案件多数都是这样的:一个父亲因为各种原因被人杀了。这里,有恶霸欺人,也有斗殴所致,也有纯然的战争的结果。多少年之后,死者的儿子长大,为父报仇,手刃仇家。
发生在山东冠县的这起案件,表面上看好像有点血亲复仇的意思,实际上根本就不是这回事。一个放高利贷的恶徒,利用现在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大放高利贷,在连本带利已经拿到所放贷款两倍多的钱之后,依旧纠集一群人去追债。在人家里拉屎,暴力限制人家自由,甚至公然当众掏出生殖器,在人家母亲的脸上蹭,往人家母亲的嘴里塞。在警察来了不作为之后,做儿子的忍无可忍,拿了一把水果刀,伤了四人,致为首的恶徒死亡。
这事算不算防卫过当,我无法判断,我知道的是,如果换了我,也一定会这样干,根本无法控制到一个不至于致人死命的限度。
就算当地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当地政府也许解决起来比较难。但警方不管高利贷,不管放贷人的暴力追债,甚至,连放高利贷的恶徒,当众猥亵侮辱妇女,都放任不管。出了人命,当地法院却重判捍卫母亲的儿子,于情于理,让人难以接受。
难怪有人说,这样的警察,这样的法官,是在羞辱人们的良知,在打社会道德的脸。
张千帆(北京大学 法学教授)
于欢和母亲因欠债被十名黑社会人员限制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尊严受到极大伤害,在警察完全不作为的情况下,于欢护母心切、拔刀自卫,是一个好男儿所当为。虽然最后防卫过当,但显然不应被重判无期。
政府先不允许民营企业通过正常渠道借贷,导致地下钱庄猖獗,并纵容其长期存在;对高利贷引发的黑社会犯罪行为听之任之、熟视无睹;等到人民不得已自救,又从重惩罚自卫者,进一步助长黑恶势力无法无天。
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瞎管,在整个事件的因果链条中,我没看见政府做对一件事。
王怡牧师
这两天“江西老伯”和“刺辱母者”接连刷屏,让我想起曾读到的一句诗:
在这个时代,你必须写一首涉嫌犯罪的诗。向那些涉嫌犯罪的人致敬。
斯伟江(律师)
从南周的报道,结合其他新闻看,当时本案的受害者等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同时也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非法拘禁罪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令人发指的是,在儿子面前侮辱母亲,不用说,对一个血气方刚的年青人来说,对任何一个有血性的男人来说,这都是一种极端的侮辱。极端侮辱带来极端救济,似乎也是正常,但判决似乎不完全这样认为。
本案属于正当防卫,恐怕不存在争议。要讨论的是,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当时的情形是,于欢这一方已经报警,警察也已来过,但警察对违法行为不予直接制止,警察的渎职行为显然也是引发悲剧的一个原因。因此,当时执法的警察构成渎职。是否构成犯罪,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从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看,公民受到不法人身威胁后,没有主动报案,而是事先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影响其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何况,本案是先报警,警察不作为之后采取的自力救济,更显其行为的必要性。
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或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措施,显然比较难适用,因为,第三款号称无限防卫权,就是针对严重危害人生安全的凶器或者器械伤人,或者类似情形,保护的是人身安全,而本案主要是对妇女的人格和精神侮辱,虽然极其严重,但似乎不符合法条的文字含义。
因此,本案比较适当的定罪量刑,应该是要么认为当时的情形下,于欢在公力救济不作为,在众寡悬殊的情形下,只能采取极端行为才能摆脱极端侮辱,采取激愤杀人的方式,行为适当,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在猥亵行为已经停止,(当然,警察走后,也可能会继续),于欢为摆脱非法拘禁行为,和接下来警察走之后还可能发生的猥亵行为,在未进行警告等方式,直接用刀捅人的行为,超过了合理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但考虑到人情,在这样的情况下确实会引发激愤杀人,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量刑在几年上下或免除处罚,都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看于欢的运气。当然,法官和检察官,在中国这样判,压力都会很大。这背后有制度和文化原因。
易中天(厦门大学中文系教授)
我支持刺死辱母者的当事人于欢——无罪!理由如下: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制止犯罪!
一、杜志浩脱掉裤子掏出下体并做出侮辱性动作,不但已经构成对于欢母亲的实质性精神摧残,而且有进一步实施强奸的主观故意。因此,杜志浩应视为犯罪嫌疑人,于欢的动作应视为制止犯罪。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正当防卫!
二、在上述精神摧残中,杜志浩掏出下体就是在使用工具。由于该行为是当众并且当着受害人亲生儿子的面,其精神打击足以致死。因此,于欢是正当防卫。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见义勇为!
三、在此情况下,即便陌生人也会路见不平一声吼,何况亲子乎?更何况当时于欢寡不敌众,杜志浩等人则无视警方制止和法律尊严,已是猖狂之极。因此,于欢是见义勇为。
刺死辱母者于欢是血性男儿!
四、中华传统文化历来主张孝治天下,以亲亲之爱维护社会稳定。何况以人之常情,岂有亲娘受辱而不管不顾之理?劈山救母传为美谈,于欢救母反受惩罚,于情于理均难服众。如果这样的孝子身陷囹圄,将来我中华民族岂非“更无一个是男儿”?
因此,恳请上级法院将于欢无罪释放,恳请当地政府帮助于欢重振家业,以便他们还清债务。
陈兄仁德好歌。
步朱泽秉兄《于欢救母手刃恶贼被判无期》元玉
沈汇丰
2017/3/27晚
北阙阴霾阵阵寒,刑庭惨叫众心酸。
官勾匪矣国之贼,子救娘兮闻者欢。
司法不公年已久,黎民无奈事非残。
舆情滚滚天将亮,宝剑万千神手端。
附朱兄原作
病身无那倒春寒,世事终难抑鼻酸。
法治昨才颁魏阙,冤囚今又陷于欢。
闭门室内霾仍重,努目心头气未残。
且喜舆情差可慰,直喷怒火到云端。
山东聊城中级法院枉法裁判
于欢无期徒刑有感
沈汇丰
2017-3-25
以官护匪国谁歌,法院多年腐败窝。
司法创新言已久,不公远胜昔时魔。

注:我认为我3月27日的近作有两句诗甚好:
“舆情滚滚天将亮,宝剑万千神手端。”
如果有友人能以此诗意创作一张人物画更妙。您看:“高天之上,有无数天神,手持万千宝剑,正注视着人间的苦难,随时准备出手,斩杀人间的贪官污吏。”而天就大亮了!2017-3-30沈汇丰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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